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通知 >> 访问交流 >> 正文

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合署)赴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 主题教育调研工作简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调研基本情况

为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扎实开展调查研究,5月19日,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合署)处长李玲玉率主题教育部门调研组的副处长罗伟、采购管理科科长王壮裕一行三人赴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主题教育调研交流。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分管采购业务的副主任谭一峰、负责高校采购业务的采购一科科长杨先平及负责对接服务我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经办人栾世晗等三人参加调研座谈。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完善学校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机制,加强采购内控管理,提升采购管理水平”的主题教育部门调研专题开展交流,对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加强采购风险防控等采购内控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展开讨论。调研期间,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还组织了我校采购文件专家论证会,针对我校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智慧实验室设备升级改造项目970.75万;国家级高新区金融科技与大数据协同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设备采购项目299.23万),邀请相关领域的3位资深专家(暨南大学招标采购中心田传军,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资产设备管理部、招标采购中心副部长罗湘龙,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并对主题教育部门调研专题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

二、调研主要成果

(一)建立了我校招标采购部门与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互访交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此,我校与广东省集中采购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紧密沟通机制有利于我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合规实施。本次调研增进了相互了解、加深了工作友谊,双方约定每学期双方采购工作团队至少会面1-2次,共同解决合作进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为我校采购内控管理提供公益性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落地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专家论证的新举措。双方商定携手合力做好政府采购风险防控工作,今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指导做好采购需求管理的基础上,将为我校专门组织采购文件专家论证,邀请资深专家为采购文件再审核、再“体检”,全面扫除采购风险点,携手筑牢采购风险防控的“防波堤”。

(三)联学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面的新文件。双方共同学习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下称财政部22号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3﹞29号(下称财厅29号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8号(下称财厅8号文)等文件,重点交流了在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加强采购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学习心得和实践认识,为正在调研基础上开展的《广东金融学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3年版)》编制起草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建议和专家智慧。

三、调研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

1.法规要求。根据财厅8号文第五点第十六项之规定:“委派采购人代表。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预算单位应当选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并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派工作机制,明确采购人代表选择的决策流程和工作职责。”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即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上等此三类项目,须委派2名采购人代表)

2.委派采购人代表的利弊分析。

利处:一是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制约,减少评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形的发生;二是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的体现,采购人代表对本单位采购需求比较了解,方便对评审过程中的意外情况进行确认;

弊端:一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评审活动,造成投诉进而采购人被追究责任并被行政处罚;二是委派的采购人代表不专业,对项目需求不了解,形同摆设,不能捍卫学校利益。

经与省政府采购中心交流,采购人不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还将发生:1.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学校发出提示函,商请学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如果出现采购风险事件(发生投诉),省财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将追究学校责任,理由:不贯彻执行财厅8号文,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3.省内部分本科高校做法。

(1)暨南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都委派采购人代表,由用户部门直接指派采购人代表,正在着手编制出台学校采购人代表管理制度;

(2)华南农业大学:绝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都委派采购人代表,由用户部门直接指派采购人代表,刚出台学校采购人代表管理制度,只有在用户部门无法派出人员的情况下,则不委派采购人代表;

(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均委派采购人代表,由用户使用部门直接指派采购人代表,暂未有学校采购人代表管理制度;

(4)广东工业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都委派采购人代表,由用户部门直接指派采购人代表,暂未有学校采购人代表管理制度。

(5)广东财经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委派采购人代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直接指派采购人代表,暂未有学校采购人代表管理制度;

在调研兄弟高校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建议:1.我校原则上需要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但同时也须尊重无法派出采购人代表的情形;2.我校可以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派工作机制。为确保采购人代表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可以考虑采取“差额推荐,综合选定”的方式确定采购人代表,由用户部门项目负责人按照1:3的比例和推举条件差额推荐采购人代表,提交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进行综合选定,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制度设计、过程监督、采购人代表的纪律提醒和培训教育,并回收推荐材料存档备查。

(二)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方面。根据财政部22号文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财厅29号文第二点第三款“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财政部22号文第十一条中,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包括: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为提高我校政府采购审查效率,建议:我校政府采购一般性审查的项目范围: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重点审查的项目范围:认定为必须进行采购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加强采购风险防控方面。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担负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采购项目多、采购任务重,采购金额大,采购人手紧,为提高我校采购效率,防控采购风险,建议:在加强我校社会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对于非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对于可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执行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无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主题教育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合署)调研组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