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采购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26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金融学院采购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指导和规范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和《广东金融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采购项目是指工程、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与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细则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细则所称的服务,是指印刷、出版、国际考察、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信息软件开发设计等项目。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采购工程、货物与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照组织形式划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自行采购项目三种,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采购未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部门自行采购项目是指采购未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装修、修缮类工程项目

装修、修缮类工程项目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所称装修工程,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所称修缮工程,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一)单次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按规定流程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二)单次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采用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须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

(三)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零星维修工程施工服务单位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年度采购。

二、非装修、修缮类工程类项目(含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单次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货物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招标。按规定流程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400万以下的非装修、修缮类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00万元以上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项目,依法采用适用的采购方式。须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备案,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的非装修、修缮类工程类项目,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审批通过后的采购申请等相关资料报送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备案后实施采购。

第六条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一、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上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须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备案,并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须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并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也可以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激光打印机、触控一体机

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采用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或网上竞价等电子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复印纸、不间断电源、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客车等

1.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采用电商直购、电子反拍或网上竞价等方式实施采购;

2.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采用电商直购。

(三)视频会议系统设备、LED显示屏和电梯

1.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竞价方式实施采购;

2.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电商直购或定点议价方式实施采购。

(四)办公家具

1.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采用定点采购或在集采商城中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实施采购;

2.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点议价或在集采商城中直接订购实施采购。

二、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项目,须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备案,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七条 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一、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服务类项目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项目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等,须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

(一)单项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并须向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备案;

(二)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采用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一)单项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上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服务类项目,须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备案,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

(二)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10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服务类项目,须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备案,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第八条 工程类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工程类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非装修、修缮类工程类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须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的项目包括:

一、单次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单项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原材料、货物等采购;

四、单项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及安装、配套设施等的采购;

五、非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非装修、修缮类工程类项目。

第九条 货物类和服务类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一、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须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采购,可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在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简称“零散竞价”)、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简称“小零易购”)等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

三、在突发事件、临时急迫任务等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采用直接购买、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四、用户部门办公、教学、科研等方面常用的低值易耗品,如水电、清洁、办公耗材等,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详细需求,招标与采购中心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施采购,可采用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章 部门自行采购项目

第十条 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项目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用户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采取电商直购、直接购买、询价或在零散竞价等电子化平台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并按有关流程申报并实施采购。用户部门需填写《广东金融学院资产购置申请表》(货物类)或《广东金融学院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申请表》。用户部门应确保采购事项真实、需求明确、价格合理透明、协议齐备,并符合财务、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采购资料存档及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经招标与采购中心批准后,可由用户部门采用询价方式或者在零散竞价等电子化平台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并按流程申报并实施采购

一、询价

(一)用户部门填写《广东金融学院资产购置申请表》(货物类)或《广东金融学院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申请表》,连同采购需求书一并提交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批。需求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清单及要求、维保服务规定等。

(二)用户部门根据项目采购情况,自行组建自主询价小组,自主询价小组由用户部门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自主询价小组组成和采购需求书须由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审批确认。

招标与采购中心通过部门网站发布用户部门自行采购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参加询价的有效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报价高于预算为无效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招标与采购中心网站公告,成交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内容、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成交日期、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成交结果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参加询价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按以下方式处理:1.只有2家有效供应商且均满足采购需求,由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审批通过后,校内询价继续进行;2.只有1家有效供应商或者无有效供应商,采购失败,由用户部门继续完善采购需求,加强采购需求调研和论证,重新采购,可以再次实施校内询价,也可以改用零散竞价等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采购。3.再次校内询价时,如果仍然只有1家有效供应商且为上一轮校内询价时的同一供应商,可以由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审批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只有1家有效供应商但不是上一轮校内询价时的同一供应商或者无有效供应商,则再次采购失败。

(三)询价结果按规定填写《广东金融学院部门自行采购询价记录表》,询价小组成员签字后加盖用户部门公章。询价记录表、购置申请表、采购需求书等材料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存档。如果项目以非最低价成交,需要在询价记录表中充分说明理由,并经用户部门党政联席会或处(部)务会审批确定

(四)用户部门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做好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五)用户部门询价时,供应商必须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报价书及说明等,询价公告要求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电子化采购平台

(一)零散竞价

用户部门可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提交零散竞价系统账号开通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用户部门登录电子采购平台执行采购,用户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账号管理。

(二)其他电子化采购平台

用户部门可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提交有关电子化采购平台的账号开通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根据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具体特点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部门自行采购由用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由用户部门作为采购执行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用户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为采购责任人。采购部门与用户部门各负其责,实现权责匹配。采购相关单据、流程等须依法合规。采购部门指导并监督,用户部门施行并报备。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应广泛调研、集体决策,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最优者。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禁止采取化整为零或故意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或政府采购。用户部门应高度重视采购合同签订,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资产验收登记及财务报销,并视违规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当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最新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本细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审批通过后的采购申请材料,按规定流程实施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由用户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审批通过后的采购申请材料,在招标与采购中心的审核、监督与指导下,自行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电子化采购平台”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学校认可的电子化采购系统,例如: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等。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在采购实施中连续发生两次流标(采购失败)的,用户部门须加强采购需求调研和论证,完善采购需求后按规定流程重新采购或者取消采购。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涉及定点采购的,依据《广东金融学院定点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金融学院集中采购规模标准及采购方式暂行规定》和《广东金融学院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采购工作的实施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