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01   [来源]: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采购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内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项目有关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采购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校内采购评标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协助监察处进行评标专家抽取;

(三)记录整理分析专家评审情况;

(四)负责统计、计算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并上报学校人事处。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原则性强、有组织纪律观念;

(四)身体健康,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能胜任采购评审工作,自觉服从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一)项所规定条件,但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有较好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行情,且符合第五条其他项所规定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所在部门推荐,在审查合格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与部门推荐两种方式。采取部门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采购中心提交《广东金融学院评标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中心、监察处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采购中心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将评标专家库按照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采购标评审工作。基建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零星维修、勘探、设计、监理及相关项目等;

(二)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货物的采购标评审工作。货物包括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医疗器械、药品、教学及行政办公软件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使用部门委派的用户代表以及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负责参加对招标项目的投诉或质疑的审议工作,接受招标项目咨询,并对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并对采购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二)可获得由学校规定标准的评审劳务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评标专家的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解答在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接受监察处、审计处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抽取专家原则

(一)评标专家由学校监察处在评标工作的前一天,在专家库名单中按随机方式抽取并当场通知评标专家,同时将抽取结果进行现场记录;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三)项目的申请(或使用)部门可指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若抽取到的专家为项目采购申请(或使用)部门人员时,则重新抽取;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和抽签代表负有保密责任;

(五)对于技术较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项目,或遇特殊情形,专家库中没有足够专家可供抽取的,可由学校采购中心会同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与监察处的所有人员原则上不作为评标专家,但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特殊项目以及学校另有要求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所在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推荐1名代表,其他谈判专家由采购中心从其他部门或中心内部人员中确定。

第十五条  专家遇下列情况应主动回避:

(一)评标专家的直系亲属在供应商处工作的;

(二)与本次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在供应商处担任兼职的;

(四)存在其他应该回避情况的。

第十六条  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删除,并不得再入选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供应商、使用部门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

(四)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采购评审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