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对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惩诫,维护学校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金融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或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在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名单。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谨审核、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供应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将其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采购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学校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学校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向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十)将采购合同转包;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认定程序:
(一)用户部门、采购项目负责人或者合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与采购中心申请将其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并提供供应商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事实及证据等材料,用户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须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议审批确认,采购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须项目负责人及货物使用人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与采购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如果申请资料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及时补充。招标与采购中心认为供应商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也可直接启动审查核实程序。
(三)招标与采购中心在完成审查核实后,应当以书面告知书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会再行复审及答复。供应商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专家审核会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召集,成员在学校项目论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位专家组成。
(四)供应商无异议的,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将拟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发布。对在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广东省财政厅报告,对在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出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电子化采购平台的管理单位报告。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中,由广东省财政厅认定并列入全省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可直接列入学校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六条 学校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取禁入期管理,禁入期为1至3年,禁入期内,供应商不得参加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禁入期满,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将其解禁并移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七条 禁入期内的供应商与学校有处于履行阶段的采购合同的,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监管,防范履约风险。
第八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定期面向用户部门、合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况并提示风险,负责做好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信息资料的整理、统计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用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已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供应商仍实施采购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力的,追究用户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是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管理部门,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管理工作接受学校采购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