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人代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人代表是指由学校委派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本细则所指代理机构是指受学校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本细则所指评审小组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中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询价中的询价小组及竞争性磋商中的磋商小组。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含)以上职称或副科级(含)以上职级;
(三)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能较好地描述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背景和需求;
(四)承诺代表学校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学校指派,担任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成员;
(二)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招标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参与评审活动并进行独立评审;
(四)协助学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五)代表学校对谈判、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内容进行确认;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前充分了解招标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采购需求等要求,维护学校利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在评审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前,充分理解项目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评审中,与评审小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四)采购人代表发现招标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审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报告;
(六)对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协助、配合处理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询问、质疑、投诉;
(八)接受、协助与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
(一)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开标室,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
(二)评审结束前,采购人代表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并无法继续评审的,应当经招标与采购中心或学校监督代表许可后方可离开,不得再次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三)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经评审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外,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不得要求回退评审流程,修改评分或变更评审结果;
(四)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信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结果;
(五)采购人代表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评审项目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由用户部门按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委派。用户部门应当通过党政联席会、处(部)务会等形式集体研究确定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如有调整,用户部门应当重新进行集体研究确定。用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费负责人要严守廉洁纪律,对采购人代表的委派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用户部门填写《采购人代表委派书》,接受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填写《采购人代表评审工作履职廉洁承诺书》,用户部门须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将《采购人代表委派书》和《采购人代表评审工作履职承诺书》报送招标与采购中心。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应服从评审现场代理机构的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的合法监督。采购人代表参加招标采购评审工作时,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依法依规执行回避制度。采购人代表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收受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的;
(六)违反本细则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采购人代表的委派工作进行监督。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采购人代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采购人代表委派书
附件2:采购人代表评审工作履职廉洁承诺书
附件1
采购人代表委派书
现委派同志担任
项目的采购人代表。
采购人代表姓名: 性别:
就职部门(单位):职称/职级:
身份证号码: 签名:
用户部门(盖章):
用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采购人代表评审工作履职廉洁承诺书
本人为项目(用户部门: )的采购人评审代表,本人已阅知《广东金融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监督。在评审工作中,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采购人代表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本人及亲属或特定的关系人没有参与或代理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无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评审过程中,不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发表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意见;
不与任何投标人或与评审项目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严守保密纪律,不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项目评审有关情况(包括评审过程、评审结果、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等);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若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