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1-05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金融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列入我校年度预算或经学校审批立项的、未达到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基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各类货物、服务、商铺经营承包、资产处置等项目的采购,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均应进行校内招标,适用本办法。

达到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款所列项目校内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在《广东金融学院集中采购规模标准及采购方式暂行规定》中列出。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招标与采购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招标范围和标准,若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接受监察处、审计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未受学校委托,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不得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招标

 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是我校采购与招标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学校各项采购与校内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一般为公开招标。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申购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采购的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有关政策选择是否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 招标人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学校门户网页或学校专门的采购信息网页等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十四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十七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十八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九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校内招标一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及本办法要求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二十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十九 开标由招标人按程序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 评标由招标人按程序抽取的评标小组负责。

校内招标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按照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声明,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合理低价;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说明原因。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及本办法重新招标或改变采购方式

三十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十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在学校门户网页或学校专门的采购信息网页等公开媒介上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期限。中标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

(三)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四)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与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广东金融学院采购结果报告》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及时受理,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十九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自身原因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每项招标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招标项目资料包括采购申请、采购需求、招标采购过程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学校招标工作接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监督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 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停止采购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在招标采购中违反招标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三)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强加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的,设置门槛,扰乱招投标公正性的;

(六)擅自变更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招标人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以外确定新的中标人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四十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前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十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十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四十 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管理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四十九 办法关于招标投标事项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