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1-05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金融学院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非招标采购工作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采购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维护我校的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人为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采购工作流程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在校内进行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谈判小组通过综合评分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谈判文件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用的采购文件,询价文件为询价所用的采购文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采用校内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作为学校采购评审小组,按照以下规定组成:

1)单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申购部门代表、审计处代表及招标与采购中心代表3人组成;

2)单项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申购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5人组成。

第八条 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招标与采购中心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申购部门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申购部门书面确认同意。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条 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四)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名单;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校内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校内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二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学校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一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其中,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三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第三十四条  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谈判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谈判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三十七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谈判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招标与采购中心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报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申购部门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经项目管理部门认定且按学校规定经过项目论证,确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学校师生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十一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第四十二条 自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采购人应当在校园网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从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六章 询 价

第四十六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五十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五十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三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并报学校纪检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五十五 采购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五十七  本管理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五十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